甲方:中国生命关怀协会
乙方:内蒙古成吉思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
为了发展慈善事业,规范慈善活动,保护慈善组织、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进步,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,共享发展成果;甲、乙双方遵循合法、自愿、诚信、非营利的原则,不得违背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双方本着友好合作、互惠互利的原则,达成如下协议:
第一条 此合作必须遵照《慈善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国务院颁布的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》民发[2015]241号文等国家法律法规。
第二条 根据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》、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》和二级机构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;同意成立生命教育公益基金。 专项基金是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下设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金,按二级机构设置和管理。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。
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,共同建立“生命教育公益基金”(以下称公益基金)。按照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》要求,双方确认“生命教育公益基金”的基础本金(由乙方捐资)为人民币100万元。
第四条 甲、乙双方可以以专项基金和“生命教育”名义进行本项目宣传和资金募集工作。甲方有义务利用基金平台协助乙方募集资金。
第五条 甲方负责专项基金管理,并为提供捐赠的机构和个人出具正式捐赠发票;协助乙方组织专家和社会各界开展生命教育公益活动,并为获得专项基金立项和审核批准的课题研究提供资助资金;协助乙方与开展课题研究的专家和有关社会各界签订科研协议,敦促其在科研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;协助乙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,设立专项帐户,确保资助资金严格执行本协议规定的目的和用途,并加强对科研课题承担单位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;按照接受捐赠资金总额的10%一次性收取管理费用。
第六条 甲、乙双方签约后一周内将专项基金汇入甲方专项帐户。
乙方同意甲方按10%收取管理费用。其余90%基金的使用由“生命教育公益基金”按照设立专项基金的目的和用途专款专用,随着捐赠数额的增加,管理费用逐步降低。其主要用途是:发展生命教育公益事业。
第七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【捐赠账号】
开户行: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营业室
账 号:0200080709024904179
开户名:中国生命关怀协会
第八条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权利。双方明确以本协议规定作为合作基础,不成立以本协议为目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。因此,凡以本协议为目的,对外发生的民事行为(包括对外签订合同、发布广告等)均需双方以公(印)章确认形式,或一方书面授权另一方代表而发生。
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,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不得以对方或双方的名义借本协议为基础,作出有关本协议的民事行为。实施上述行为视为违约,可单方终止协议。
第十条该项目合作年限暂定为10年,自2017年11月30日双方签署协议后生效。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续签须提前三个月协商。
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,由甲、乙双方协商解决。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
第十二条 双方须为对方重要的技术信息、工作信息严格保密。
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,双方各执二份,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商解决。
为了发展慈善事业,规范慈善活动,保护慈善组织、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进步,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,共享发展成果;
为了发展慈善事业,规范慈善活动,保护慈善组织、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进步,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,共享发展成果;